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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健身预付费服务合同范本(2)

2011-11-29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推健身预付费服务合同范本

记名年卡不得设置有效期限

    健身合同适用于本市综合性健身会所,包括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在健身合同进行前期征求意见及公开论证时,“有效期”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最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注意到,最终确定的示范文本对各类健身卡的有效期规定非常细致,还增加了一项新要求:对年卡、季卡等时效卡,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如果暂停营业超过1天,有效期限应相应顺延。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对于健身行业所特有的年卡、季卡等时效卡,因其计费方式不同于其他卡种,消费者在交纳预付费用后可不限次消费,文本中要求明确出其特有的时限规则,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顺延有效期限的情形,以利于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但是,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时效卡内不存在剩余消费额度,对此消费者也务必应给予关注。

 

   健身合同还明确: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不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加盟店违约未涉入合同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休闲健身门店2000余家。但受成本上涨以及一些经营者盲目投资、经营不善和不诚信因素影响,健身企业违约事件接连不断,其中加盟店违约的现象最多。例如,消费者冲着某知名连锁健身俱乐部的名气购买了数千元的健身卡,不久后这家店面停业。赵女士要求退费时,健身俱乐部却表示,关闭的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加盟店,因此不能办理退费。

 

    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在预付费消费中,健身服务行业问题尤为突出,所以市工商局首先着手制定出台了健身合同文本。对于是否是加盟店,工商部门已明确要求,企业的权属关系信息应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开,以便消费者预知风险程度,慎重签约。

 

    北京市健美协会秘书长郭庆红介绍,目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财务完全独立的加盟店,总公司不承担其违约责任。而如果加盟店对总公司提供销售分成,总公司将对消费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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