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此,记者联系了威尔士健身会所长宁店。工作人员沈先生介绍,由于李先生所持的是预售卡,价格远远低于目前的售价,所以为了防止有些人转手倒卖,公司方才出台了转会费的规定,想要用高额的费用阻止这一商业行为。
“这在我们合同中已经有相关的条款或备注,我们也是按照合同办事。”沈先生说。而当记者表示能否传真一份合同,以核实相关条款时,沈先生表示合同已传至公司总部。
至于为何不能转让一年半的使用年限,沈先生解释,因为这仅仅是针对李先生个人的赔偿,所以也只能由他一人享用。现在李先生想将赠送的时间转让他人,从中获利,这与他们赔偿的初衷相悖,所以不能支持。
对此,记者再次向李先生核实,李先生表示,当初签订办卡合同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转会需支付转让费的相关条款。
而记者致电公司总部时,客服人员宋小姐介绍,会员要转到其他门店健身,或转让给他人都是允许的,但每项都需要付800元转会费,加在一起便是1600元。但宋小姐表示,对于由此产生的转会费,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应该会与客户说明。至于一年半的赠送,如果李先生朋友今后在长宁店消费,可以享受,但在其他店消费的话,则不能转,因为当初的赠送是长宁店自己的行为,其做出的补偿不能由其他门店来承担。
律师说法:李先生不必支付转会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陆建律师。陆律师介绍,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转让费的条款。如果有,即使不一定合理,李先生也必须支付;如果没有,那李先生则不受约束,没有义务支付这笔费用。
而由于当初店方直接将时间节点制作在了卡上,也就是说,截止时间已经得到了更正,所以李先生有权利在剩下的时间里享受服务,包括转让会员卡。也就是说,即使主体发生变更,店方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